勞工達人/事業單位應置備勞工名卡,應登記的項目可以由勞工提供證件資料,再由公司登錄,無須由勞工自寫,人事資料表要填寫保證人、家庭成員,以及簽立切結書純屬公司內部規定,勞基法並無要求。發問者:匿名=>我應徵臨時工讀生,目前預計只做到過年後,二月底就不做了,我十六號去報到的,今天二十四號公司的人才拿人事資料給我!還要求要簽切結書,老實說我不太想簽!因為其中有一條是…(如不能勝任貴公司認為不適合任用時,本人願意無異議接受解職!)因為當初面試的時候,公司有說要加班,而我也有反應說不能加班太晚,當時問他大約加班會到幾點,他們也沒說,只說看公司情況,不過以前有加班到晚上十二點的經驗…(老實說,上班幾天後,我不太想加班了,原因有二點,加班薪水並沒有比較多,一樣以一小時七十元算,另一個原因是我回家的路晚上很暗,又沒人,騎車又要二十五分左右…)我怕我簽了之後,他們會說不配合公司加班,而把我解職,解職後不知道有沒有錢領…加上今天的下班時數,原下班是五點,而今天超過二十分鐘,五點二十才下班,想說去問一下人事,這樣薪水怎麼算,他竟然說這樣不算錢,要半小時為單位,而且要公司說有加班才有算薪水!~"~然後人事資料表裡面還要填寫保證人,~"~還有家庭成員,說真的我真的不想寫,因為是臨時工讀生的原因,並不打算在這家公司工作很久,我想問一下有跟我同樣經驗的人,你們會寫人事資料卡嗎?還有切結書你們會簽嗎? 補充問題我今天還有確認一次,加班費如何計算,公司人事說跟時薪一樣並沒照勞基法,這樣我可以說我不要加班嗎?還有人事資料卡,我想一想,基本資料寫寫就好了,不想寫的太清楚! 因為是短期的,不想寫的太清楚!而且並沒什麼福利可言,不知道其他的工讀生是不是跟我一樣? 解答:一.我應徵臨時工讀生,目前預計只做到過年後,二月底就不做了,我十六號去報到的,今天二十四號公司的人才拿人事資料給我!還要求要簽切結書!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貴公司應置備勞工名卡,登記勞工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本籍、教育程度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到職年月日、工資、勞工保險投保日期、獎懲、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。勞工名卡由公司置備,應登記的項目可以由勞工提供證件資料,再由公司登錄,無須由勞工自寫,貴公司人事資料表裡面要填寫保證人、家庭成員,以及簽立切結書純屬公司內部規定,勞基法並無要求。二.切結書其中有一條是:如不能勝任貴公司認為不適合任用時,本人願意無異議接受解職! 有關「本人願意無異議接受解職」部分,其意思是只要公司認為您不適合任用時,公司可以解僱您,您應該接受不能異議。這部分意在規避依法發給資遣費,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法定解僱條件的強制規定,應屬無效。三.因為當初面試的時候,公司有說要加班,而我也有反應說不能加班太晚,...我不太想加班了,原因有二點,加班薪水並沒有比較多,一樣以一小時七十元算,另一個原因是我回家的路晚上很暗,又沒人,騎車又要二十五分左右,我怕我簽了之後,他們會說不配合公司加班,而把我解職,解職後不知道有沒有錢領?(一)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,如果您有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,公司不可以強迫您加班。(二)如果您不配合公司加班,公司不能以此理由將您解職,如果公司違法把您解職,除了應領工資以外,您還可以依法請求發給資遣費及未依規定期間預告的預告工資。四.加上今天的下班時數,原下班是五點,而今天超過二十分鐘,五點二十才下班,想說去問一下人事,這樣薪水怎麼算,他竟然說這樣不算錢,要半小時為單位,而且要公司說有加班才有算薪水!~"~(一)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,勞工出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。(二)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為延長工作(加班),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。延長二十分鐘應依比例核算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本(加班費)發問者補述:謝謝你專業的回答…^^補充解答:一.如果貴公司加班費並沒照勞基法,您有正當理由依法可以不加班。二.勞工名卡基本資料一定要有,其餘法令沒有規定要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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